少女擅自去河道抓鱼不幸溺水父亲状告管理局
去年汛期,未满15岁的少女章秀擅自去河道抓鱼不幸溺亡。爱女身亡后,父亲一怒之下将河道管理部门告上法庭。
少女父亲章明诉称,去年8月19日上午,章秀长江大堤40..5千米处江厂村堤外河段顽耍,不幸溺水身亡。该地段属枞阳县长江河道管理局永丰管理所管理,该所于2010年春
原告章明称,因被告的不作为,与其女儿章秀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,故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抚慰金总计16万元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。
枞阳县长江河道管理局则辩称:原告所诉无事实根据和理由。首先、被告植树没有挖出深坑,对人身安全不构成隐患。2010年8月19日尚属主汛期,原告之女溺水身亡所在区域已被江水淹没2米多,成为长江河道的组成部分,因此,章秀溺水身亡与被告植树行动毫无关系。
其次,根据《水法》、《防洪法》、《河道管理条例》等相干法律规定,植树地点属于被告的管理范围,植树属于被告正常履行职责行动。因此,被告对章秀的死亡没有错误,依法不应承当民事赔偿,故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章秀溺水时已满14周岁,对自己的行动后果已具有与其年龄、智力状态相适应的认知和预感能力,对其在汛期下河抓鱼的行动的危险性应当知道,但其采取轻信、放任的态度,致使其溺水身亡。另章秀系未成年人,在暑期,其父母未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,也是致使章秀死亡的另外一缘由。
被告枞阳县长江河道管理局已尽到常人的管理义务,不存于疏于管理的情形。据此,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要求。
一审判决后,章秀父亲不服,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,后又申请撤诉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已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,并且该起二审裁定书于8月11日投递。(以上人物均为化名)